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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控制各种表彰会。能发文表彰的,不以表彰会的形式表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大会表彰的对象为: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先进集体,市文明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为换救国家财产和保卫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优秀外地来深建设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政府表彰的对象及其他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的对象。其他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活动需请市领导出席的,由主办部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申报,两办统筹安排,尽可能合并为一次综合性表彰会议,在每年年底进行表彰。市直部门不再单独召开行业或系统的表彰会。 二、严格控制会期、规模、规格 (一)全市综合性会议,除《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大会外,会期一般不超过两天;全市专业性会议和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会期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 (二)各类会议应讲求实效,不得攀比规格、讲排场,不能以市领导是否出席会议作为衡量市委、市政府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各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市领导参加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两办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把关,按照“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协调安排。 三、严格执行市领导不陪会的规定 (一)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市领导一般不出席。确有必要参加的,由一位市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不陪会。 (二)除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党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需集体主持的会议外,属个别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提倡不设主席台,只设讲台。 四、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 市委、市政府主办的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会议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批。市直部门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或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须书面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请示,不得直接报送市领导。市领导收到这类请示,应转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按本规定保留的全市性定期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见附表),由主办单位报相应的办公厅核准后,报分管领导签发;未保留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从即日起不得继续举办。 (二)党委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及属下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委党委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的市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 (三)政府各部门举办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党务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市性检查、评议、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市委办公厅备案。 (五)举办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项目的名称、依据、目的、方式、规模(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六)保留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对检查内容、活动目的、评比办法、表彰规格、经费来源等,作出必要的调整、补充和规范,重新行文执行。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在行文前应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确认。 (七)今后新增加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及未列入附表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报批,违者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下列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1.各类达标、评比活动;2.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3.没有正常的检查、评比、表彰经费,可能向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