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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0
【实施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速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一)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科教兴赣的奠基工程。搞好基础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竞争实力,推进现代化建设,加速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基础教育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努力使全省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十五”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初中阶段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5%,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其协调发展,充分挖掘现有学校潜力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 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扩大高中规模,高中阶段入学率力争达到60%,支持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全省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占全省人口10%左右、尚未实现“两基”的6个县重点打好“两基”攻坚战,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占全省人口65%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巩固提高工作,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占全省人口25%左右、 已实现“两基”的城镇和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
  
  (三)“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实施素质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全省乡(镇)以上有条件的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新局面,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四)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切实抓好示范性学校建设。“十五”期间,全省建设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50所、职业学校100所、普通初中100所、小学300所、幼儿园100所。各市、县(区)也要努力办好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中小学和骨干幼儿园。进一步加强乡(镇)所在地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中小学中的辐射作用和对村办幼儿园的指导作用。同时要重视城乡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努力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均衡化。
  
  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当前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紧迫任务。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长远和根本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赣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把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作为解决我省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要努力克服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把目前基础仍较为薄弱的农村义务教育摆到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要求,从2002年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运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规划,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并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各级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和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教育有关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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