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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0
【实施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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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
  
  (二十二)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要把提高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用字规范意识与实施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语言文字的规范达标要求作为培训、考核和教育督导、检查以及评价教育质量的内容之一。到2005年全省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实行持证上岗。
  
  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三)努力构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师范院校由本科、专科、中专三个层次向本科、专科两个层次的过渡。鼓励支持综合性大学参与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工作。到2005年,全省新上岗的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应分别达到大专和本科学历,新上岗的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和比例明显增长。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中小学教师提出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体育类和综合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在教师培训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的方式,就地就近进行。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项经费。
  
  实施“名师工程”,使一批中小学教师尽快成长为教育教学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并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继续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全省每3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
  
  (二十四)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省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把核定教师编制与精简优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合起来,限期清理学校各类“在编不在岗”、临时代课和借用(借调)人员。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
  
  改革中小学人事和分配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严把教师进口关,实行持证上岗。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要优先录用到中小学任教。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进入教师队伍。建立灵活、高效、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改革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聘办法,建立激励、淘汰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可以对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设立特殊岗位津贴。
  
  (二十五)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全面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关系,将教师调配和管理权划归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调配由当地人事部门凭教育行政部门调动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事厅制定。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聘、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制定。
  
  五、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二十六)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现有的公办小学和初中,不得拍卖或作价变卖,已拍卖或作价变卖的要立即收回。在确保满足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小学和初中,作为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处和边远地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进一步开放非义务教育市场,大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的教育,增加民办高中在高中阶段教育的比重,其收费标准由学校在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高限价内决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政府要办好示范性幼儿园,重视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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