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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老年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第一条 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老龄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是,我省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老龄工作机构尚不健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十世纪末,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919%,据预测,到2005年,将达到10%。解决老龄问题,尊重、关爱老年人,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目标。
  
  ——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贵州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
  
  ——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健全老龄工作体系。
  
  (二)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发展老龄事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速度相适应。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发展老龄事业要坚持社会化方向,发挥政府主导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倡、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事业,走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用法制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促进两个文明协调发展。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保障老年人物质生活需求,同时,重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广大老年人注重心理健康,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保持老年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我省老年人口80%左右在农村,要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养老问题;解决好边远贫困地区老年人生活困难问题;保障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基层。
  
  第三条 任务和措施
  
  (一)经济供养。
  
  1、任务。
  
  ——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确保老年人生活水平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措施。
  
  ——在城镇,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要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使老年人生活质量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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