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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有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人民健康和我市社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制定《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
  
  第二条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扑灭工作,采取预防、控制等各项紧急措施。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疫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健康安全环境,保障社会经济顺利发展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综合防制为载体,以监测、预测预报为手段抓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第四条 本预案重大、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界定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有如下情况之一为重大传染病疫情。
  
  1、在县(区)范围内发生人间鼠疫疫情;
  
  2、在县(区)范围内发生2例以上霍乱;
  
  3、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输入野毒株脊髓灰质炎病例时。
  
  4、以县(区)为单位在5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20例;乙型脑炎20例;登革热20例;炭疽10例;麻疹10例;白喉5例;流脑10例。
  
  5、学校,工地等特殊群体在2周内发生伤寒、肝炎20例;其它乙类传染病50例以上。
  
  6、其它法定传染病在一个县(区)有三分之一以上乡(镇)发生流行时,或疫情跨县(区)暴发性流行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病例。
  
  7、县(区)范围内出现新的传染病流行(如O157:H7出血型大肠杆菌肠炎、新的肝炎病毒、莱姆病;埃博拉出血热,疯牛病等)。
  
  (二)特大传染病疫情:一旦发生如下情况之一为特大疫情。
  
  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50例以上时,或继发腺鼠疫流行;
  
  2、霍乱发生跨县(区)大范围流行,并造成3人以上死亡;
  
  3、实验室证实有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并造成跨县(区)流行时;
  
  4、各种乙类传染病跨地、市大范围流行,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发生;
  
  5、学校、工地、旅游景点发生霍乱暴发性流行,造成5人死亡;发生其它传染病暴发性流行,造成10人以上死亡。
  
  6、一次发生同源性食物传播传染病100例以上,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
  
  7、新发现传染病(如O157:H7或原因不明疾病)发生流行,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重大疫情: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都要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一旦接到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疫情报告或经本机构调查证实有此款所列重大疫情发生,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2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特大疫情:疫情发生地经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证实有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特大疫情情况之一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疫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疫情发生单位、地点、时间、人数、死亡情况,疫情初步分析原因,组织抢救和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负责通报和公布全市重、特大疫情。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各级政府职责
  
  (一)发生重、特大疫情,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成立临时性防治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费,并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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