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月28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引向深入,促进自治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疆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工作重点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主要治理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范围
  
  1.重点地区。主要是全疆地州所在市及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其中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是重中之重。
  
  2.重点市场。主要是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商品交易额超过亿元的集贸市场和较大的专业市场及各地州市县确定的重点市场。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在全疆选择10个市场作为全区整治的重点。
  
  3.重点商品。主要是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
  
  各地州市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和市场,并于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工商局。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1.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2.加大打假力度。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各地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打假曝光台”,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商品的打假成果。
  
  3.强化打欺治骗。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查禁宣传民族分裂、宗教教义和对社会主义不满情绪非法出版物,以及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清除“黄、赌、毒”丑恶现象。
  
  4.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