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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
  

  (省委宣传部、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委、省妇联、省总工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近年来,我省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有就业和再就业需求的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乡新增劳动力总量不断增加,而传统的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的就业渠道明显萎缩,就业供大于求矛盾日益加大,结构性失业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开展劳务输出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全省上下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开发和利用省外和境外劳动力市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缓解省内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高效益、广就业、可持续”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拉动,政策促动,开放带动,城乡互动,有序流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和群众增收致富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地组织开展,实现总量上的突破和质量上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全省2002年实现劳务输出85万人,2005年达到100万人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各级劳动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就业工作领导,形成促进广就业的合力,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宣传、计划、经贸、外经贸、农业、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建设、地税、工商、旅游、统计、外事、民营、工会和妇联等部门及组织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公室下设劳务输出组。各级劳动就业联席会议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包括劳务输出工作。
  
  下岗职工比较多的煤炭、森工、军工、冶金等行业,也要成立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本行业的下岗职工走出去到省内外和境外实现再就业。
  
  (二)鼓励和扶持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参加劳务输出的,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但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仍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缴纳,直至协议期满为止。
  
  2.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参加劳务输出的,经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原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本人同意,可与原企业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本人交到原企业,然后由原企业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劳务输出的,在劳务输出期间档案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其保管。如本人同意,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本人交到保管其档案的就业服务机构,然后由就业服务机构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4.参加劳务输出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停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后,可按原补助标准视旅途远近一次性发放1-3个月生活补助费,以解决劳务输出人员就业前生活困难问题。具体补助标准各地自定。
  
  5.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6.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超过1年以上的,其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流转,转包他人的,税费可由新的承包人承担。
  
  7.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超过1年以上的,以年度计算,其应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资代劳。
  
  8.到我省除长春、吉林两市外的其他城市和小城镇务工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凡是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凭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长春、吉林两市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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