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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把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放在关键地位,保证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一)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操作运行,并要以标准化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二)要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科技贡献率。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适用技术,提高建设标准和成效。
  
  (三)各旗县都要建立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技术承包制度。要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工作,包括从规划设计到检查验收每道工序的每个技术环节,同时要明确项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
  
  (四)要建立网络监测系统,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对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促进工程管理的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要坚持“退还一体”。退耕户在完成退耕地造林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数量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确困无荒山荒地或劳动力等因素不能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的,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允许退耕户将退耕还林(草)任务承包或租赁给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其利益分配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合同形式明确。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一)旗县自查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情况进行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的检查,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草)建设分布图”,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附件2--略)和《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并将合格面积统计汇总上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二)盟市复查
  
  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盟市要对全部工程旗县进行复查。年度复查面积按不少于旗县上报面积的10%随机抽取;对历年工程保存情况的复查,按不少于工程实施以来累计上报总面积的3%-5%抽取。复查后盟市向自治区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并申请自治区抽查。
  
  (三)自治区抽查
  
  自治区以盟市为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旗县进行抽查。年度工程抽查面积不少于全区上报总面积的10%,历年工程保存情况的抽查不少于工程实施以来累计上报总面积的2%。自治区抽查后,向国家上报检查成果,并申请国家核查。
  
  第十五条 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政策。
  
  (一)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由旗县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一式四份,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粮食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户为单位,以《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为依据,填写《退耕还林(草)证》,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的依据和凭证。
  
  (三)旗县粮食部门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供应粮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发放现金补助。
  
  (四)粮食补助要与退耕还林(草)的成活率、保存率挂钩。退耕还林(草)第一年,达到验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全部兑现。成活率达到40%-69%的,按50%兑现粮食,成活率40%以下的不兑现粮食。第二年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兑现第一年剩余和第二年全部补助粮食;成活率达到40%-69%的,发放第一年剩余部分,扣减第二年50%的补助粮食,成活率40%以下的不兑现。三年以后,每年经检查验收株数保存率(造林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达到65%以上(经济林85%以上),全额兑付补助粮食,仍未达到标准的,停止补助粮食和补助现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补植和补种。
  
  (五)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补助粮食和补助现金的发放要直接面对退耕户,禁止乡镇、村社集中领取,禁止坐扣三提五统及搭车收扣任何费用。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不准挤占挪用补助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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