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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七)验收兑现结果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检查验收的结果既是政策兑现的依据,又是下达年度计划调控的依据。以盟市为单位,经验收没有完成任务和完成情况差的旗县(市、区),在下年度调减工程任务。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草)后,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造册,合格面积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核发林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凡是没有落实林木产权和管护责任的,不兑现粮食和现金。
  
  (一)加强管理工作,建立管护责任制,依法治林护林,将林草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实行责任、质量与利益挂钩。
  
  (二)退耕还林(草)后,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或更长,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承包。
  
  (三)严格实行项目区禁牧制度,大力推行舍饲圈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四)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面积较大,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的项目区,应选择明显位置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设立永久性标牌(附件3--略)。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建立单位都要采取招投标办法,选聘有生态环境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承担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的各级政府,要以本级国家投资总额为基数,按自治区0.7%、盟市0.5%、旗县1.5%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调运粮食费用由发生费用的盟市、旗县财政负责,不准摊派给退耕户。凡因不落实上述费用影响工程实施的地区,要核减其退耕还林(草)工程任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责成专人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工作动态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实行工程统计月、季、年报制,盟市、旗县、乡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统计上报工作。要在春、夏、秋季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年终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做出全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体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较为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应用电脑数字化管理技术,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手段,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未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我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草)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于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所需的种子、苗木等的补助资金。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第六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用于农民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
  
  第七条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折价款。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发给退耕户的补助粮食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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