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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加油站的设置和经营管理,促进我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杜绝先建后批,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改进加油站经营方式,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分级管理。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逐步形成合法经营,竞争有序,服务满意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22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整治违规加油站的通知》(青经贸贸字[2001]431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各州、地、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内容应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在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各州、地、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征求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国家关于加油站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对各地制定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省经贸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后予以发布,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各州、地、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加油站的行业发展规划。在各州、地、市及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提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前,一律停止新建加油站的审批工作。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和国办发[2001]72号文件执行。 为妥善利用现有设施,对批准手续不全的加油站,经省经贸委认定,符合国办发[2002]18号文件规定条件和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凭省经贸委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补办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补齐各种手续的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填写有关表格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2003年10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对确定搬迁或关闭的加油站自2003年起,各级经贸委对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年审,工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不予年检。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 1、各地区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在《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青经贸贸易[2001]310号)下发前(2001年6月),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由当地经贸、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加油站限期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各地区在清理整顿加油站过程中,要将润滑油经营纳入整顿范围,特别要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润滑油或经营伪劣润滑油的加油站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