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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经过多年的发展,通过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企业运行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之一,在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意见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省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之一。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思想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二)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要围绕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思路和“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战略和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为关键,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向产业规模化、企业集团化、资本多元化、市场国际化方向发展。要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农业型民营科技企业成长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深化改革,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
  
  (三)民营科技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股份制改组成为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参与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委托经营或托管国有中小企业和科研机构,本单位科技人员提出申请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民营科技企业或个人经批准可以购买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允许3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获25%的折扣优惠。
  
  (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支出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探逐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吸纳专业科技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实现人才和技术资源互补。有条件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创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通过利润分享、股份期限等方式建立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决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行使合法权益。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的项目评估、贷款担保、人才培训、政策咨询提供优质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定实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扶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各种科技资源参与民营科技中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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