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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1]6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程

为了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一、公文处理原则
  
  1、公文按照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公文处理应认真贯彻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误事、不误时、不泄密,为市政府领导和基层单位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公文的办理,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制。
  
  4、公文进出一律通过文电处。特急件可不经文电处或相关处室,直接报厅分管领导或分管副市长批办,事后补办登记手续。
  
  二、公文的收进
  
  凡外单位送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密码、明码电报,一律由文电处受理。文电处对来文先行清点签收后,进行拆封、登记、分办。
  
  1、拆封。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与阅件。有要求我市贯彻落实事项的上级机关来文,本市来文中的“请示”、“意见”以及有请求批准事项的“函”作为办件处理,其他文种作为阅件处理。办件中凡不符合行文规定的,经文电处把关后,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原因;对于特急件可先给予办理,但要将不符合规定之处告知来文单位。来文内容属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办的,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并附《公文办理通知单》后,由文电处转职能部门办理,并同时通知来文单位。
  
  2、登记、编号。主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文电处收件后应逐件登记、编号。市政府领导、办公厅领导及各处室如直接收到办件,应交文电处统一登记后再办理。
  
  3、密码电报统一由机要秘书人员签收,并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后,及时按批示办理。
  
  4、给市政府领导及本办各处的文件,由领导秘书和各处派人到文电处取件,每天取2—3次。给厅领导的文件,由文电处负责报送,每天上午、下午各两次。如遇急件,文电处要立即通知相关处或厅领导。给各处的办件、急件和机密级以上文件实行取件签收制度。
  
  5、值班室负责节假日和下班时间的文电处理工作。值班员收到来文来电后,应将来文来电时间、单位、发文号、文件标题及处理情况登记在值班室来文登记本上。一般性来文,可转文电处办理;对于急件和急需办理的传真件,应加贴“值班室急件要件阅办单”,并及时报带班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阅示;对特别紧急且事关重大问题的来文,可越级直接报市长或副市长阅示,事后告知厅分管领导。
  
  三、公文的办理
  
  1、批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来文中,办件按工作分工送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批办,由主办处负责办理。
  
  (2)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来文中的阅件,由文电处根据工作分工分别送市政府领导、办公厅领导和各处室传阅。
  
  (3)所有来文,如属绝密、机密件,应先报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按批示要求办理。
  
  (4)所有批办件都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5)领导批示件送督查处办理。
  
  2、承办。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及本市企事业单位来文中,办件按来文事由确定相关处为主办处。主办处负责文件办理的全过程。
  
  本市主送“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有关处应主动商请市委协调解决;主送“市政府并报市委”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凡属受理范围内的,主办处应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意见或办件的内容,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承办意见应经处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呈报。承办件应按规定时限件件有着落、有反馈。
  
  主办处在承办公文中,如需其他处配合,主办处应主动与相关处协商。如需征求政府其他部门意见的,由主办处使用《公文办理通知单》直接转出,并明确反馈时限,如未按时反馈,可使用《公文办理催报单》催办。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可确定主办部门牵头办理,也可采用同时转出或召开协调会形式来处理,以提高办文时效。
  
  主办处要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答复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可采用批复或抄告单形式,一般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承办单及领导批示原件转出。书面答复内容由处室负责人审核,送市政府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名义答复,各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口头答复应随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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