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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在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和发展土地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资产价值得到体现,并在城镇建设、工业发展、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展不快,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土地市场秩序存在混乱现象,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缺乏有力控制;国有土地通过市场配置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既不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使建设用地供应由需求牵制供应逐步向供应引导需求转变。要加大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采取措施,坚决收回,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土地资产的损失。
  
  各地要坚持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坚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试行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设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整理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供应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财政、物价部门另定。
  
  经济适用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要明确并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及销售价格,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暴利。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保证国有土地收益足额入库。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收购储备。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资本(资产)置换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严禁以置换之名,非法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资本置换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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