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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抓好各级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土地交易中心(所)”,并挂牌运作。 土地交易市场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规范市场运作行为。要实行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各级政府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明确招标拍卖的具体范围,使此项工作逐步制度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和备案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加强部门配合,遵循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正确区别国有土地资产流动和流失的本质,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涉及土地权益变动的,经贸、财政等部门在审核企业改革方案时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制订更灵活、更适宜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要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得低价售卖土地。 各地要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六、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争取于2002年完成全省建制镇以上的基准地价测评工作。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尽快公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公布。 要以地价管理为核心,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公布、协议出让土地集体决策、成交价申报、地价查询、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城市(镇)地价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