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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七、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土地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秩序的好坏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精心部署,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出成效。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以来各级政府审批管理土地情况和用地单位在土地资产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八、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脱钩。要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要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各类工程指挥部、统建办等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实施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一律无效,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各地土地市场的整顿清理情况和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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