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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地质险情和危房排查工作检查情况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库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移民迁建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绝大部分区县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在移民工程建设中采取积极防治的态度,集中力量,加强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特别是前缘在135米水位线下的项目)的可研、规划立项等前期工作。
  
  (四)编制预案,形成制度,加强宣传,群策群防
  
  各地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合川、巫山等市县,通过电视广播,展板、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介绍地质灾害知识,增强基层干群防灾意识,使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地质险情、危房的监测和排查工作,有效实施地质灾害群防群治工作。在排查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2001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同时正组织专门力量,加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建立了工程建设地质灾害排查和工程信息网络,加紧编制落实“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灾抢险预案”。
  
  (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通过拉网式排查和防治上作的展开,大部分地区能够深刻吸取武隆“5.1”地质灾害事故血的教训,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地质险情和危房情况、形成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重要性,排查工作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各地逐步开展了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涪陵等地对全部拟建和在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设计情况和工程的选址、地勘情况进行了重新审查。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地质灾害隐患处置情况不容乐观
  
  排查情况表明,我市地质险情和危房形势较为严重,全市大部分地区的灾害处置进展状况不容乐观。一是有较多的隐患工程和险情地段,整改治理措施未落实。如巴南区独雅汽配综合楼,经区政府出面协调,制定了治理措施,但仍停留在筹备阶段,检查时发现隐患有扩大的迹象;大足县玉龙镇玉龙山燕子岩危岩体积4.2万立方米,狮子岩危岩体积约9万立方米,危及整个玉龙镇4557人的生命安全,现仅采取了制定抢险预案、加强观测的措施;二是部分己治理的隐患项目,治理方案不当,达不到消除隐患的目的。如璧山温泉开发小区30米高边坡,检查中发现其边坡支护仅采取了砂浆抹面封闭措施,达不到支护要求,却已销号。治理方案不完善多是由十责任单位为了节省投资,未按建设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审查、施工所致;三是“三高”隐患工程的建档立案工作落实情况差,后期监测工作未跟上。如检查组对巫山新县城的高边坡和高切坡抽查了5个项目,大多进行了治理,但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供不出有关技术资料,治理完毕的高边坡工程的跟踪监测、维护和按规定需进行的位移监测工作普遍没有落实。
  
  (二)库区地质灾害治理进展缓慢,前期工作严重滞后
  
  三峡库区由于存在地质条件恶劣、移民工作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经费紧张等诸多问题,加之部分地区群众防灾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和等靠要思想,灾害治理尚处在一种被动应急、疲于应付的状态。
  
  巫山县、奉节县、武隆县、云阳县、丰都县、万州区、涪陵区存在较多的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除万州区、涪陵区治理落实情况较好外,其它几个县还存在较多未实施治理的隐患项目。对滑坡、危岩、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由于治理或避让搬迁难度大、投资大,工作进展缓慢,基本上还处于被动的“防”阶段。但这些灾害性险情,往往防不胜防,如万州区天子城危岩在12月7日和12月16日两次发生岩崩,严重威胁着名亨小区700多名居民和福建小学900余名师生的生命安全。319国道涪陵段小溪隧道口危岩,如果发生崩塌,将有5万立方岩石直接推入乌江,严重威胁着319国道、乌江航道的畅通和安全。奉节县、丰都县、涪陵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前期工作投入不足,一些近期急需立项治理的库岸防护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还未做地勘和治理方案,还未编制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工作严重滞后。
  
  (三)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建设多
  
  各地均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大部分地区未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受地理条件限制,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深挖、高填、高切项目多。各地对勘察、设计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工程建设不进行地勘或地勘质量低劣,许多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施工中还存在随意变更设计的行为,在初设审批阶段和施工监督阶段也没有得到较好控制和纠正。部分地区在开发建设或移民迁建过程中,出于某些特殊性考虑,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弱化或脱离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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