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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政府系统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的建议案和委员提案; (二)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政府办公厅(室)受本级政府委托除直接承办部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外,要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会办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办理工作的经验,指导和推动下级机关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逐步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绝不允许违规违纪、擅自处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解决问题。凡属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确属需要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五、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政协全会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本级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厅(室)归口负责交办。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室)交办。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办。政协全会闭幕后的提案由政协办公厅(室)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同志审批。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承办部门对接到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情况退回交办部门。对应由政府办公厅(室)行文答复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意见,不得在报送政府办公厅(室)的同时,抄送代表、委员本人。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掌握和通报办复进度,保证及时办复。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争取提前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查。各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部门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部门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好法规、政策关,最后审定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