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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宣布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积极扩大就业是实践党的宗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 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为城镇困难职工、群众办的最大实事。“十五”期间全市 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扩大内需的要 求;以促进城乡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 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针,不断拓宽就业门路,努力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 人员转变择业观念,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政策,逐步扩大就业方式,建立就业形式多元化的 新格局。总体目标是:“十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控制在4.5%左右。2002年,全市城镇就业新增就业岗位3.5万个,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围绕这一目标,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就业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级政府一把手对就业工作必须负总责,亲自抓。各级政府要把就业 人数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制定本地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及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促进就业工作体系的建立,是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重要前提。在市保障和再就业领导 小组领导下,由市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及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组成的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和再就业工作体系,在3年的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对引导下岗职工进中心、保生活和促 进出中心、再就业工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目前,随着转轨并线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市中 心下岗职工在年内将陆续全部走出中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将工作重 点进一步转移到就业和再就业上来。要以现有的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机构为依托,建立起全市 促进就业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市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增挂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牌子,市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增挂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各再就业服务中心也相应增挂促进就业服务中心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当前机构改革调整中, 原各主管局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心,归并到相应的行业办,为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分中 心,增挂促进就业服务中心牌子,原中心工作人员和资金同时归并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
  
  加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是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首要任务之一 。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各区、街、社居委 自身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新配备的专管员和协理员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注意做好区再就业 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四级网络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区、街道、社居委的 职责是:各区负责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办好劳动力市场,管好民办职介 机构,开展本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统计等工作;指导街道、社居委做好就业、 生活调查统计,开拓就业岗位,促进非正规就业及做好辖区内企业规范用工、就业人员登记 、失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等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街道负责辖区促进就业、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及城市低保对 象的核定和辖区内企业规范用工、就业人员登记、失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私 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等工作;协助区劳动部门办好劳动力市场,做好民 办职介机构的预审工作;指导社居委做好就业、生活状况调查统计,开拓社区就业岗位,促 进非正规就业。社居委负责在职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生活状况调查统计工作,调查、摸清就 业困难群体和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对象,开拓社区就业岗位;协助街道做好就业人员登记 、失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等工作 。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努力扩大就业岗位
  
  2002年,市政府将继续对就业目标责任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和有关 部门分别下达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并把提供就业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及困难群体托 底安置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分解 目标,检查落实到位。全市建立就业工作每月一报告、每季一通报、年终考核制度,对工作 成绩显著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当年不能完成目标的县、区和部门 ,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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