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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及说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建设厅2002年2月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加强我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使水利建设管理适应西部大开发和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保证政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投资安全,充分发挥项目的公共效益。
  
  (二)项目类别
  
  1.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中央项目除外),分为自治区项目和地(市)、县(市、区)项目两类。
  
  自治区项目是指跨地(市)的江河治理、引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等。
  
  地(市)、县(市、区)项目是指中小河流治理、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农村人畜饮水、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等。
  
  2.凡报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及核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自治区项目、地(市)县(市、区)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3.细则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项目法人组建
  
  1.自治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委托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自治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按项目总投资原则要求组建项目法人。
  
  2.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规定执行。
  
  5.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应具各的基本条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建
  
  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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