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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接上页]

  三、大力加强依法行政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政府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断优化行政环境。一是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快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的清理工作,搞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有关政策调整。二是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作出规范的事项,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确保与我国对外承诺相一致。三是进一步提高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四是完善公文审批程序。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签发之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审签后,由《山东政报》刊登发布。
  
  逐步实现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各级政府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实现行政程序法定化。进一步清理各类各种非常设机构,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不得超编超配;继续推进政事分开,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政府机关,将政府机关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大力精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人员,搞好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行政和事业机构编制法定化。创造条件推进综合执法工作,集中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于一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处罚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责任不清、执法扰民等问题,实现行政统一处罚法定化。逐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实现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四、集中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现有各类收费项目全面进行清理,实行重新申报,重新审批。可收可不收的不收,可高可低的按低限收。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以及其他变相收费等行为从严查处。严禁“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执法部门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按标准全额拨付,不搞收费返还,实现所有收费与收费单位利益彻底脱钩。按照国务院要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法院从2002年起实行收支彻底脱钩。
  
  各种检查必须经政府批准,要严格检查内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准对同一事项进行多级多部门的重复检查,严禁内容、性质相似的重复检查。有关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要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
  
  清理整顿政府系统报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不准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征订。报型、刊型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重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包括外资参与投资、经营,实现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多元化。拆除对商品、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尽快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认真解决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假冒伪劣”严重的问题,特别是要对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由所在地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受理,处理投诉要严格履行承诺,及时办结,不得拖延。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质体系,完善规范信用评估制度和违信制裁制度。大力发展会计、审计、律师、公证、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中介机构公正执业,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监督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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