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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发展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关键。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大意义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农业产业化,关键要发挥龙头企业在开发优势资源、确定主导产业、建立生产基地、推广先进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带动千家万户中的承上启下作用。龙头企业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将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当今农业的国际竞争,不仅是单个产品的竞争,而且是集生产、加工、销售、科技为一个体的整个产业体系的竞争。因此,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也是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增强其开拓市、创新科技、带动农户的能力,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和分散的农户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对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规模效益,加快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有了很好的起步,一批富有特色的龙头企业崭露头角,在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带动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特别是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不完善、不稳固,在发展农业产业化中的带动作用不强,各地的发展不平衡,必要的引导和服务工作还跟不上。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深化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下决心通过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把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和布局要求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着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明确其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和布局要求。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龙头企业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建立有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包括投资合作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关系等;四是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其认定和监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另行制发。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的多种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无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只要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就要鼓励其发展,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 1.积极引导和支持个体生产、加工、运销专业大户和民营企业、经济能人等创办龙头企业,或以资金、技术参股,联合其他经济实体组建龙头企业。 2.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中涉农生产、流通企业,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延伸服务领域,改造为龙头企业。 3.涉农事业单位创办或者转制为龙头企业。凡有条件的各级农、林、牧、渔业等涉农行业的事业单位,可逐步改制成农科贸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或创办龙头企业。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发挥其联系农户的组织优势,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农业资源折价入股,通过多种融资形式兴办龙头企业。 5.部分行政管理部门转制为龙头企业。结合当前市(地)、县(市)、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一些行政管理职能重叠的涉农部门,可转制为公司,创造条件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创办龙头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