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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 第三条 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 聘 第五条 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招聘专职干部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其编制后,由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 (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九条 专职干部可招聘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也可聘用企事业下岗人员和其他人员。报考专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有一定的基层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为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 (六)符合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居委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应聘的女同志。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委会应优先聘用少数民族应聘人员。 第十条 招聘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录[2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聘 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所聘专职干部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专职干部聘期应与居委会每届任期年限相一致。 第十三条 对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专职干部档案、人事关系在区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干部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工作特点进行。 第十六条 专职干部的聘职定级、辞职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为: (一)居委会主任,参照执行四级职员(副科)的工资标准,副主任参照执行五级职员的工资标准; (二)从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招聘的专职干部(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津人工[1994]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专职干部,其工资按照津人工[20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从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专职干部,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干部由副主任聘为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由主任改聘为副主任的,其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五级职员工资标准; (六)专职干部工资待遇的增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干部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专职干部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专职干部为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的,其劳动人事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工资。标准为:居委会主任每月600元左右,副主任每月500元左右。今后每年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其养老保险及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