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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一、逐步完善城市现代旅游功能,积极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要按照国家旅游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善城市的接待设施和条件,增强整体接待能力,不断提高旅游功能和服务水平。各级计划、旅游部门在安排中长期项目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综合平衡、优先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全省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的投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十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环保、供排水、电力、安全保障、卫生设施)、旅游宣传促销、项目库建设、培养旅游人才、自然和人文遗产的保护等。各地市、县(市、区),特别是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
  
  十三、加强旅游业信贷扶持。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和支持旅游消费的相关措施,加大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有前途的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积极扶持旅游企业的发展。旅游企业享受国家税法及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旅游区(点)从事经营的滑雪、滑冰、登山、森林自行车、漂流、健身等旅游娱乐项目按旅游企业一般经营项目纳税标准缴纳营业税。
  
  十五、降低旅游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旅游手续。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区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商企业实行同等价格。旅游度假区要推行“一票制”,简化收费手续。公安和旅游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出入境证照办理手续,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快通关速度,方便游客出入。收缴的各种费用,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公开。
  
  十六、鼓励旅游企业创汇、结汇。积极研究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
  
  十七、创造宽松的旅游业投资环境。继续实行“联合开发、开放开发、多元投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在土地转让、森林资源补偿、所得税返还、车辆交通等方面,继续执行省政府已有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中外投资商和企业来我省按照规划开发旅游资源,开办旅游运输企业,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为旅游项目引进外资和省外资金的中介人,按照《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开发的大型滑雪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
  
  十八、实行旅游土地、森林征用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占土地、森林,按项目(不是规划区)实际占用面积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森林资源补偿费。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土地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期交纳。旅游开发企业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在出让有效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联营,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旅游企业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宗地标定地价的30%补交出让金。政府所获土地出让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收益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优先投入该旅游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保护。建设高等级公路旁附属旅游服务设施(如公厕、小卖部等)用地的征地费按照公路用地征收标准征收。
  
  十九、放开旅游经营价格。要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调节市场需求。旅游区(点)、宾馆、餐饮、商店和文化娱乐场所,应根据季节变化、市场需求,实行浮动价格。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积极推动旅游企业转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曾造成的旅游产品福利型、接待型的状况,大力推动旅游经营市场化。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非国有经济和大的企业集团投资旅游业。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旅游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后,产权按管理级次划归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对具有资产、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旅游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组建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改革力度,支持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它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旅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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