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二十一、加快省内干线公路、铁路的升级改造。继续坚持“景随路转,路为景开”的方针,建设和改善通往重点旅游区(点)的干线公路和铁路。配套建设公路沿线的服务区,完善休息、餐饮、购物、公厕等功能;规范旅游汽车服务,增加豪华旅游专线客车;增加旅游专列,扩大和完善铁路异地订票系统,提高旅游列车的服务质量;旅游区(点)的客运车站要完善服务设施,保持良好卫生环境。
  
  二十二、提高旅游区(点)的可进入性,加强旅游专用公路建设。对旅游专线公路,有关部门要优先批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合理选线,科学设计。在投资上给予倾斜,除争取国家投资补助外,交通部门要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投资补助。制定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修建旅游公路的政策。今后新开发的旅游区(点)实行景、路一体规划,交通先行。
  
  二十三、搞活公路旅游客运经营。凡符合条件的公路运输企业、旅行社自有车辆和社会零散客运车辆,由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旅游部门按旅游客运服务标准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后,即可从事旅游客运;鼓励具有旅游运输资质的企业通过股份制、合作制、收购等形式吸纳社会零散旅游客运车辆,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旅行社旅游用车须到有资质的旅游运输单位租用车辆,不得租用非旅游客运单位车辆和未经旅游运输资质认定的社会闲散车辆。凡经批准的公路旅游运输单位,均可经营旅游线路定期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
  
  二十四、发展旅游航空事业。计划、民航、旅游等部门要研究和规划重要旅游区(点)的支线飞机机场建设,增加直升机游览项目;要支持国内外旅游包机业务发展,不断争取开辟定期航班。
  
  二十五、繁荣旅游航运。江河、湖泊、水库旅游航运要鼓励竞争,凡符合水路客运条件,经航运主管部门等审查批准,旅游部门按旅游航运服务标准认定,颁发经营许可的,即可从事水路旅游客运。船只性能符合长途客运条件的,可从事长途旅游客运和跨国客运。
  
  二十六、坚持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大力推行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国际标准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要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搞好旅游市场整顿,杜绝虚假欺诈行为,创造市场机会均等条件,保证旅游企业公平竞争。要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倡开展文明健康的旅游活动。
  
  二十七、加强旅游人才的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不断增加大专以上旅游学历教育规模。规划发展全省旅游中等职业教育。大力推进旅游岗位培训,坚持严格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要建设和搞活旅游人才市场,搞好旅游人才流动咨询服务,建立旅游管理人才、导游人才、技工人才的信息库,实现旅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旅游管理人才和从业队伍。
  
  二十八、切实做好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安全、工商、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旅游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饭店宾馆、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区(点)的重要设施,不准投入使用,旅游部门不予等级评定、资质认证和定点。凡参与性旅游项目都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对旅游经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取消其资质等级和定点资格。要建立游客运输安全责任制,严格交通法规制度。要落实环境治理、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工作措施。要全面执行旅游保险制度,严格实行人身财产安全投保和旅游责任保险。
  
  
2002年3月1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