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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考核,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考核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三、考核办法 1、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日常管理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对于考核成绩排末位、存在问题较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考核时间 1、年度考核为年初下达考核办法,年终进行检查和总结。 2、日常管理工作按月考核,季度小结,年终进行总评。 五、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月报表(略)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综合管理情况、计算机系统及结算管理情况、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情况、药品管理情况和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指导情况5个方面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了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考核分数最高为200分(无下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分数为160分),其中综合管理情况40分、计算机系统及结算管理情况10分、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情况90分、药品管理情况20分、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情况40分。 一、综合管理情况(40分) 1、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9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设独立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并按需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设兼职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定期研究工作有记录。 2、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8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有独立、健全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病案管理、处方病历检查、转诊转院、奖惩、财务管理等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落实措施和落实情况记录。 3、医疗保险宣传工作落实情况(3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制标牌,设“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栏”和“投诉箱”。“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栏”的内容要定期更换,接到投诉意见后要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内部医务人员定期培训,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 4、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3分)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坚持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5、物价管理情况(5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试行规定》(京价检字[2001]352号)及《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京价(收)字[1999]390号)文件,设立物价专管员、物价监督电话,在显要位置设立触摸屏,并100%显示所有收费项目或10%明码上墙公示,处方逐一划价。 6、各种印章、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5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各种医疗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种印章和收费票据的使用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类专用章及收费票据不得在外院及分支机构使用。 7、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的使用及管理情况(3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有全面、详细的设备、医用材料清单,大型设备要按卫生、物价等部门的要求配备齐全各种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