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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4
【实施时间】 2002-03-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旅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2、加紧做好导游IC卡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管理,实行导游年审制度。作好实行导游IC卡管理的软件准备,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导游人员基础档案,从4月1日起,对导游执业过程实行计分管理和计算机IC卡管理,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假冒、伪造导游证的使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将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意见等内容纳入导游年审考评范围,未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导游业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3、严格导游执业管理,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告制度,坚决清理不合格导游人员。重点查处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增减游览项目,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擅自终止导游活动,不随团讲解或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等行为。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导游人员要坚决给予惩处,直至吊销导游资格证,不得再从事导游活动。
  
  4、建立导游队伍激励机制。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等级考核,对取得高级以上称号的导游人员免予年审;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导游人员大赛,培养树立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先进典型,对取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找准薄弱环节,大力整顿旅行社市场
  
  1、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旅社。重点查处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以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以“零团费”和“负团费”运作旅游团队的行为;坚决打击旅行社使用无证导游和纵容导游人员私收回扣的行为;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违反合同约定安排超计划购买虚假旅游业务广告。
  
  2、严格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经营行为。依据《旅游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旅游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制定《成都市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办法》,规范门市部经营行为,门市部只能为设立社招徕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不得独立签订经济合同、发布广告、订房、订车、订餐,操作团队。各旅行社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所设门市部进行清理整顿,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对符合设立条件的门市部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旅行社优胜劣汰机制。建立旅行社和旅行社经理信誉档案制度,实行旅行社年检百分制管理办法,开展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提高重质量、讲信誉的旅行社和职业经理的市场声誉。通过加强旅游行政执法,迫使一批低质旅行社退出市场;双胞胎社业务年检,建立低质旅行社软性退出市场机制;通过实行旅行社违规违纪公告制,形成低质旅行社市场自然淘汰机制,对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
  
  4、加大开放步伐,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我国已经加入WTO,要逐步加大旅行社业的对内对外开放力度。选择境外、市外经营规范的知名旅行社到我市独资或合资经营旅行社,激发我市旅行社业的重新绷带 合和内部调整;促进旅行社企业苦练内功,强化素质,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运营机制、用人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以规范经营和强化内部管理求生存求发展。
  
  5、继续严格执行出境旅游“六不准”的规定,即:(1)不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即超范围经营、超目的地国家经营);(2)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及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3)不准与未经目的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4)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超计划购物。不准领队收受境外接待社、导游和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和财物;(5)不准搞低于成本销售的“零团费”、“负团费”;(6)不准组织或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以及组织中国公民到未经开放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旅游、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与境外旅行社未签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在出境旅游过程中诱导游客参与黄、赌、毒活动、强迫游客购物、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强迫游客支付小费等行为。
  
  (四)以涉旅交通安全为重点,规范涉旅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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