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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4
【实施时间】 200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2002年2月)

  
  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善农村卫生保健状况,提高健康水平的重要策略。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牧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不断提高初保水平,开创新世纪我省农村牧区初保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2002—2010年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解决农牧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比2000年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比2000年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布局,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要加快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调整,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加强宏观管理,全面落实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合法办医。全面实行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和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与管理水平。
  
  (二)要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牧区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牧区基层。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牧区卫生执法工作,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在农村群众步行30分钟、在牧区群众步行1小时就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机构,真正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三)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改革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调整并理顺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要根据其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核定人员和补助经费,改革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激发卫生机构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成本效益。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枢纽作用,全面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四)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巩固和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
  
  (五)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六)加大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牧区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改善农牧区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提高农牧区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牧区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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