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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效益,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贸、建设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是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预先审核,组织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监理原则)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监理机构组成形式)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资质条件)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与专业范围相关的专职从业人员。合伙制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其合伙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其他形式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至少有5名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理技术装备。
  
  (三)有工程设备监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资质预审)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预审意见,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预审意见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有关工程设备监理资质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取得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分类)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具体资质等级分类条件,由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自核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1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自定级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按照资质报批程序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的规定,在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资质的变更、注销)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提高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或者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资质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双重资质的监理机构)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取得双重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在本市承接单项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当地省级以上工程设备监理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在本市承接单项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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