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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鸡西市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炜 二○○二年四月一日 鸡西市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的在本辖区及其工作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项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称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实施措施等,但不得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 (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精神和本辖区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试行)办法。 第五条 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或要求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 (二)本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细化为具体规定的,制定实施细则; (三)上级规范性文件尚未有具体规定,根据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暂行(试行)办法。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设定原则,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制统一;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三)要克服本位主义,杜绝借文争权、争钱,推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不越级行文。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管理工作。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根据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建议应包括名称、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负责起草并实施的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并拟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立项草案,报各级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所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所属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调整。 有关部门需要增加或者撤销已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报请本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本级政府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起草。被确定为起草部门的领导应当亲自负责,吸收熟悉业务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起草小组的任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草拟提纲; (二)收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参考资料; (三)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综合情况,形成草稿; (五)撰写起草说明,填写规范性文件起草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