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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15、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发展对外贸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登记手续。对取得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工商部门简化变更登记手续,海关、税务、财政等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对民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16、简化出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坚持急事急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特别紧急的,随到随办。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对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年内再次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见。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淄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出入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 18、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凡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的,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买方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8折优惠。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全面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采取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的方式。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收购方缴纳土地租赁费。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民营经济使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时可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19、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制定其商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安排较高的回报率。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 20、引导支持民营经济规模化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市重点企业集团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技改、基建项目,优先纳入“三O”工程。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凡获得全国驰名、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1、推进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在市、区县经济园区中建立园中园,市高新区民营科技工业园对进入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实行零收费,其他民营经济园实行“扎口”收费。进一步完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绿化等配套设施,尽快形成集聚效应。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服务中心,提升园区服务功能。对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经济园区,由政府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支持专业村、专业镇建设。 22、扩大民营企业的价格自主权。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民营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幼、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营利性的个体诊所、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民营经济开办的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放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民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