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九条 投资环境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效益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稽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定稽查项目。市稽查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查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查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制定项目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根据稽查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查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现场稽查。市稽查办及工作人员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按稽查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查。 第二十六条 编写和印发稽查报告。每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及时编写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查报告经市稽查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领导,经市计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查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查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计委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复查验收。市稽查办应适时组织稽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 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查办应提请市计委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立卷和归档。项目稽查材料、凭证、稽查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稽查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可实行经常性稽查、重点稽查、专项稽查、现场稽查和跟踪监测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查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查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查。 第三十三条 现场稽查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四)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查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 稽查结束,稽查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查发现的问题,确保稽查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或区、县(市)交换意见,通报稽查情况。 第五章市稽查办的职责及稽查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稽查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查的具体规定和稽查特派员管理办法,确定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