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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被稽查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查人员的; 3、向稽查人员行贿,影响稽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调整或重组; 4、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5、暂停项目建设; 6、暂停所在区县(市)、部门新项目的审批;对稽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稽查办。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查办。对稽查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计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稽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稽查办除对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外,还应承办上级交办的项目稽查及对群众举报确需稽查的项目进行稽查。 第五十条 各区县(市)计划部门对本级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稽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