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提出项目稽查计划,进行项目稽查; (三)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查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区县(市)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国家计委、省计委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开展稽查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查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查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查事项时,与被稽查单位或者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查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查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被稽查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查人员进行申辩;对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查办或市计委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查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查办、市计委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查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查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查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市稽查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查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