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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函〔2001〕147号,以下简称《规划》)中有关我市项目的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环境目标 2003年:通过完成一批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使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后的库区水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2005年:库区重庆境内主要控制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基本得到遏制。2010年:在2009年前,完成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整治,保证库区滞水区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10年,库区重庆境内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体上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2001年-2003年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完成15个污水处理项目、12个沿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62.7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完成17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和12个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处理规模6950吨/日;建成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与交换中心和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总处理规模905吨/日。 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库区关闭规模以下的造纸、制革、农药、染料、啤酒、白酒企业,完成50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在影响区,关闭年制浆3.4万吨以下的草浆厂、年制浆5万吨以下的木浆厂、年产皮革10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3万吨以下的啤酒厂以及污染严重的小糖厂、小农药和小染料。 库底清理项目:完成135米水位以下库底清理。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启动实施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 生活污水集污治理工程和化学危险品船舶洗舱基地工程。 (二)2004年-2005年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1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18座,总处理规模159.1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座,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18座,总处理规模1850吨/日;建成万州、涪陵危险废物处置场,处理规模为575吨/日。 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15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次级河流和生态保护项目:完成6条次级河流的综合整治任务和4个生态保护项目。 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项目。 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重庆市三峡库区环境保护和生态监测中心,建立重庆市三峡库区环境监测与监控体系。 (三)2006年-2010年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新(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71座,总处理规模104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新(扩)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11座,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71座,总处理规模2550吨/日。 库底清理项目:2006年,完成156米水位以下库底清理;2009年,完成175米水位线以下库底清理。 次级河流和生态保护项目:完成13条次级河流的综合整治任务和4个生态保护项目。 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2006年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船舶洗舱 基地工程,2009年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集污治理工程。 三、保障措施 搞好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重庆市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落实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完善政策,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国务院要求,市政府将切实加强对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与国务院各部门对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完成的时限要求,将责任和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市政府授权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市监察局对完成《规划》年度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和责任单位通报。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由于工作不力而导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促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市政府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责任进行分解(详见附件)。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 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实现污水和垃圾治理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建立船舶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加大对库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市场前景和污染严重企业要加大关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要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