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结合自治区“十五”城镇发展规划要求,2002年底前,各地级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3年底前,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凭祥、合山、东兴市10个县级建制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4年底前,其余各县城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到快还旧帐,不欠新帐。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所依据的城镇总体规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根据自身消防安全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行业,要落实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制、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加以整改消除。对限期内不能整改消除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切实加强农村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针对我区农村特别是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火灾较为突出的情况,研究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努力遏制农村火灾上升的势头。要着力督促和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通过制定防火公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和开辟防火通道、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等措施,使全区农村的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六)制定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预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职能明确、任务清楚、反应迅速的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本地区可能出现的爆炸、有毒灾害事故制定紧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措施、手段,适时召开联席会,组织模拟演练,从组织、制度、措施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准备,以适应灭大火、打恶仗和及时、准确、快速、有效处置爆炸、有毒等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地在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要本着不欠新帐、快还旧帐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各项消防基础设施如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建设与城镇建设发展相适应;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与城镇经济发展、灭火救援任务要求相适应;消防通讯指挥建设与城镇灭火救援的快速反应要求相适应。到2005年底前,全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力争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加资金投入,尽快还清欠帐。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商业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区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一步到位,不欠新帐。旧城区改造,要一并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帐问题。
  
  (二)2002年起,各县(市)政府要将消防事业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确保消防站的合理布局。2005年底前,各地市必须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当地《消防规划》规定应建各类标准消防站总数的70%。“十五”期间已经列入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防城港、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等8个城市,以及争取达到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来宾、合浦、平果、崇左等4个县城,在2003年底前,各应新建一个标准普通消防站。要在城市规划中优先安排消防站建设用地。
  
  (四)加强特勤队伍建设。被列入特大城市建设目标的南宁、柳州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两个特勤消防站;被列入大城市建设目标的桂林、梧州市,在2003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被列为争取建成大城市目标的北海、钦州、玉林、贵港4个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所有建成投用的特勤消防站,必须按车辆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大型高举车、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排烟照明车等特种消防车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等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真正把特勤队伍建成灭火、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