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纳入当地“十五”、“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领导组织或协调会议制度。
  
  2.在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应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
  
  (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1、到2002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大城市达到8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在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
  
  2、到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哈尔滨市的学校开课率为100%,其它城市的学校开课率达到90%以上,县(市)或以上学校的开课率为85%以上,乡(镇)或以下学校的开课率为70%以上。
  
  3、到2002年,各地方主要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做到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文字或节目。
  
  4、到2002年,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80%以上,并形成培训网络。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行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5、到2005年,高危人群中避孕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6、到2005年,哈尔滨市要至少建设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2010年,每个中等以上城市至少要建设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三)建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
  
  1、到2002年,将省疾病控制中心的确认实验室建成规范化实验室,在艾滋病流行区的地市至少要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能力。到200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艾滋病初筛实验室。
  
  2、到2002年,全省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浆机构使用机采,完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传播。
  
  3、到2002年,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接受培训。全省7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到2005年,全省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
  
  4、到2002年,各地市疾病防治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
  
  (四)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法律、法规。
  
  1、2001年,制定出《黑龙江省性病和艾滋病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制体系。
  
  2、到2002年,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逐步将有关艾滋病、性病的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管理体系。
  
  五、行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根据《规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价,切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