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争取多方合作,开展科研工作。
  
  加强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是深入有效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省内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和优先项目。科研工作应结合本规划的落实,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的优势。在有条件的地方,科研管理部门也要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应用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六、保障机制
  
  (一)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政策、法规及监督机制。
  
  按《黑龙江省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办法》的要求,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监督执法力度。民政、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海关、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修订相关涉及艾滋病、性病控制工作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时,应协调卫生等行政部门参加修订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组建卫生执法队伍,培训待业执法人员,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政府领导协调管理机制。
  
  省政府建立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或机构,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艾滋病流行和防治情况汇报,研究相关政策,解决《规划》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协调和指导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参加重要或大型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会议和宣传活动。行署、市、县政府要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发展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或组织;要安排办公机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应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制定本地的部门职责。卫生、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为实施《规划》提供保障和支持。
  
  (三)坚持国家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方筹资的经费投入原则,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要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捐款和社会赞助,拓宽投资渠道。
  
  各有关部门对已纳入工作职责内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活动经费,要积极主动予以合理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规定,规范艾滋病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卫生厅
  
  2002年2月27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