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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8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推行并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和专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它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单位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推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岗位竞争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优先聘用本单位员工,被聘员工不受原身份的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个别岗位或空缺岗位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九条 被聘用的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遵照下列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并公布聘用工作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布聘用岗位、名额、条件和办法等;
  
  (三)竞聘员工提出申请;
  
  (四)进行政治考核、业务或文化考试及民意测验等;
  
  (五)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公示拟聘用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
  
  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可简化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涉密岗位聘用,在符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不能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行政副职和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职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首次聘用(包括转岗)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员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首次聘用的员工应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与职责;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争议的处理;
  
  (十)合同的鉴证。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任务期限。固定期限一般为3-5年,最短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7年;任务期限按完成一定任务的情况而定。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的截止期。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所签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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