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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良好的发展环境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现实需要,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也是全省广大群众及企业、投资者的强烈要求。各地、各部门领导同志一定要深刻认识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2、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省这一主题,以建设规范、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文明、安定的人文环境以及较为完善、配套的硬环境为目标,从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入手,从省直部门抓起,以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为重点,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全省发动,上下联动,软硬环境一起抓,通过集中整治,务求在解决群众、企业和投资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使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有明显改善,为今后不断改善和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奠定基础。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3、结合正在进行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讨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优化环境、加快发展的宣传教育。各主要新闻媒体都要设立专题、专栏,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使“人人关系安徽形象、事事都是发展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省上下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爱护和创建投资环境的意识,形成团结一心谋发展、真抓实干促发展的浓烈氛围。省直单位要深入开展好“学、比、查、树”活动。省里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这方面的报告会,邀请国家有关部委和沿海发达省市负责同志、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报告。此项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直工委牵头负责。 4、进一步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原则,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内容,继续进行集中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清理后保留、修订的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统一上网发布,并汇编成册,供投资者和公众随时查询。此项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5、加快政企分开、简政放权,赋予基层和企业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决策权。下放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审批权。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限制的外,放开投资领域,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开发。全面开放各类建设市场,鼓励和引进一流的规划、设计、施工队伍参与我省建设。省直各部门都要按照简政放权、政企分开、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要求,能下放的权力要尽可能下放。此项工作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省对市的财政体制,并适当向市、县倾斜。省级集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2002年至2005年暂留给县(市、区)按规定用途使用。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减少对企业设立的限制,降低门槛。今年在芜湖市开展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试点。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 6、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本级取消的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再公布取消一批。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制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规定,加强监管,对有禁不止、继续行使已被取消事项审批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于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提高效率,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追究制。此项工作由省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7、加大收费改革力度。重点整治省级出台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归并重复收费、交叉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证照、检验、管理费等过高的收费标准。尽快制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或者超过目录规定标准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论处。组织开展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在农村重点整治义务教育、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业生产用水、农网改造和电费、农机等方面的乱收费,在城镇重点规范涉及企业改制、技术改造、纳税等方面的代理、评估、咨询收费及其它中介收费行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大治本力度。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建设、国土资源等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收入要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入一律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