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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  br /  div align="right"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divbr /  br /  div align="center"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divbr /  br /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国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部署,我省今年把整治旅游市场私自收授回扣、建立合法佣金制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br /  br /  一、指导思想br /  br /  以2002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旅游市场决定的精神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整治旅游市场长期存在的高比例回扣、私自收授回扣行为作为突破口,建立合法佣金制,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目标的实现。br /  br /  二、建立佣金制的原则br /  br /  建立佣金制的原则是:合法、公开、公平。br /  br /  (一)合法的原则。br /  br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给中介人佣金,佣金必须纳入财务管理。对私自收授回扣,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违法行为。
  
  (二)公开的原则。
  
  1.实行“公对公”结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佣金收受行为在商品销售经营者和中介人之间发生。旅游商品销售中的中介人是旅行社(导游和相关从业人员只是旅行社的雇佣者)。佣金的收受和结算必须在旅游商品销售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结算。
  
  2.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佣金结算采取非现金的银行往来账户结算;收受佣金通过财务往来项目,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
  
  3.佣金结算往来账目接受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稽查监督。
  
  (三)公平的原则。
  
  1.合理的佣金比例。由旅游经营企业的行业组织商定佣金的合适比例,寻求实现商家和旅行社之间利益的公平和合理,并互相监督,杜绝高额佣金和暗箱操作。
  
  2.合理的商家利润。在物价部门指导和行业组织的督导下,建立商品合理的价格、利润标准体系,使商品价格、商家利润趋于公平合理,杜绝两家暴利和产生高额回扣空间。
  
  三、建立合法佣金制的途径
  
  建立合法佣金制的途径是企业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督导。
  
  (一)企业规范。旅游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是佣金制建立的前提。通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企业自觉地规范经营行为和佣金收受、结算行为。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企业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本行业和他行业之间的利益,建立企业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互相促进的机制,规范竞争行为。
  
  (三)政府督导。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要求,教育和督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实行佣金制。同时,运用行政调控手段,规范和纠正企业经营行为,确保佣金制的建立和实施,规范旅游购物市场秩序。
  
  四、建立合法佣金制的具体措施
  
  (一)全面建立和实行佣金制及相关结算方式。
  
  1.旅游购物、旅游餐饮、潜水点的佣金制。在全省从事旅游购物、餐饮、潜水的旅游经营企业和旅行社之间。建立公开合法的“公对公”的银行账户往来结算的佣金收受制度,并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
  
  2.建立明码标价的景区(点)、民族风清点、演艺点门票折扣制。所有景区(点)、民族风情点、演艺点在售票处都要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门票价格告示牌,注明优惠折扣条件、范围、幅度。旅游团队门票折扣的享受者为旅行社。禁止旅游经营单位和导游之间暗折暗扣等变相的私自收授回扣的违法行为。
  
  3.禁止佣金、折扣以外的任何停车费和人头费。
  
  (二)建立旅游企业行会自律机制。
  
  1.建立旅游企业行会。
  
  按照目前旅游市场规范秩序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行会:
  
  (1)旅游购物经营单位行会;
  
  (2)旅行社行会;
  
  (3)旅游车船经营单位行会;
  
  (4)旅游餐饮经营单位行会;
  
  (5)旅游潜水经营单位行会。
  
  2.制定并实施旅游自律行会公约。
  
  (1)旅行社、饭店、餐饮、购物场所、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等与旅游业相关行业的企业,就诚信待客、服务质量等准则联合签订《诚信经营公约》,广泛宣传,共同遵守,互相监督。
  
  (2)购物、景区(点)、消费场所公开承诺不给导游人员回扣,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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