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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旅行社试行《旅游服务手册》,公开承诺游人员不收回扣,接受游客监督。 3.建立旅游行业行会协商、对话制度。 各行会就佣金比例、佣金结算技术性、佣金制完善,旅游服务价格、旅游商品价格、门票价格,行业之间其他相关事宜等进行协商。通过联席会议商定行业自律等有关事项。省、市、县旅游协会要发挥牵头召集作用。 4.建立并实施旅游企业行会稽查制度。 行会在制定自律公约时,同时制定稽查制度。在行会中通过稽查各企业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三)全面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合同制。 依法运用合同,约束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佣金制实施。工商和旅游部门要制定相关合同范本,供各行会参考施行。 1.旅行社与购物点、消费场所的合同。 在合同中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明确佣金比例、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2.旅行社与内部导游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导游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劳动报酬,明令禁止导游私拿回扣,及双方违约责任等。依法用合同确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并纳入企业财务核算规范管理。 3.旅行社与导游公司的合同。 旅行社聘用导游公司的导游,要与导游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所聘导游公司导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支付给导游公司的导游劳动报酬,明确禁止所聘导游公司导游私拿回扣及各方违约责任。 4.导游公司与导游的劳动合同。 参照旅行社与内部导游的劳动合同。 5.旅行社与旅游车船公司的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车船公司所提供旅游交通工具的标准,明确车船公司司机服务内容及标准,明确旅游线路、车船租金、结算方式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6.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 凡是组团旅行社要与游客签订合同,约定行程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游客的消费知情权,标明统一收费服务项目和游客需另交费项目,以及交费项目的价格及收费情况。 (四)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在景区(点)、购物点和餐饮点等旅游接待环节相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在旅游团队中由游客推选代表,作为临时“监督员”。在全省各旅游场所建立统一的“12315”旅游消费者投诉电话,并建立旅游部门与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动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 五、建立合法佣金制的配套措施,保障佣金制的贯彻执行 (一)抓好综合环境治理。 1.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旅行社。 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行为;整治“零团费”和“负团费”,为追逐高额回扣而“赌团”行为;查处使用“黑车”、“黑导”和纵容导游人员私拿回扣,收取人头费、不按合同兑现导游劳动报酬等行为。 2.改革和完善导游管理机制。 (1)省级旅游部门负责导游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导游培训制度和考试标准;旅游城市负责导游执业证管理,加强对导游的经常性现场检查。 (2)“专职导游”隶属于旅行社,旅行社承担对导游的教育、管理责任。“社会导游”由旅游城市成立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该机构承担对“社会导游”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以及奖罚清退的管理责任。旅行社承担所聘“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带团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后果和责任。 (3)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管理和IC卡管理。在旅游城市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告制度。 (二)建立全省佣金结算中心。 1.佣金结算管理办法。在佣金“公对公”银行账户往来结算的基础上,总结和完善佣金制,进而制定全省佣金结算管理办法,使佣金结算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佣金结算中心。由一家信誉好、在全省网点布局合理的银行参与佣金结算的基础建设和管理,建立全省佣金结算中心。 3.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旅行社、旅游购物等经营单位在该银行设立一个佣金结算专用账户。 4.银行结算网络划转佣金。该银行按佣金结算管理办法和旅游企业行会之间约定的佣金比例、结算时间,通过该银行结算网络将佣金划转给旅行社。 5.档案备查。省佣金结算中心对佣金结算资料存档,供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备查。 (三)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整治和规范工作责任制。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 把整治欺客宰客、高额回扣等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行为,建立合法佣金制的成效作为考核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欺客宰客现象泛滥,旅游市场秩序差,事故频发,游客反映强烈的市、县,当地的领导干部要负行政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