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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立以旅游城市为主体的属地联动执法机制。 旅游城市政府要由一位主管领导牵头,成立由旅游、工商、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卫生、文化、民族宗教等部门组成的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旅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工作不落实的职能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因有关职能部门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而导致旅游市场问题突出、经营秩序混乱的,坚决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的连带责任。成立由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常设联合执法办公室,及时检查、处理和协调规范旅游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四)设立佣金制检查办公室,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1.对全省旅行社、购物点重新登记,坚决清除不合格单位。 从2002年3月1日起,省旅游局、省工商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全省旅行社重新登记,更换营业执照,确定中介服务内容,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重新登记时,旅行社必须提供已建立的佣金结算账号和与购物单位、导游员、汽车公司等签订的合同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旅行社将暂缓登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取消经营主体资格;同时对全省购物点重新审查资质,对不参加行业自律的商店,继续靠“回扣”招徕游客的将依法处理,并向全省旅行社明令禁止带团到这些商店参观、购物。旅行社、购物点必须依法诚信经营,公开向社会承诺,接受同行和社会的监督。 2.坚决打击现金回扣行为。 按“谁砸海南旅游形象,就砸谁的饭碗”要求,对现金回扣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建立一支由工商、旅游、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执法队伍,并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内部自查自纠小组,互相监督,收集信息,随时向执法队伍反馈,使执法检查更具针对性。加强监督属地管理手段,督促旅游城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工作,防范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3.狠刹低于成本价竞争,靠高额“回扣”获取利润的不良行为。 在确保中介佣金公对公结算的同时,狠刹旅行社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以低于成本价格招徕、接待团队,靠高额回扣获取利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引导企业通过合理的对外报价、寻求正常的佣金比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促进旅游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立旅游汽车协会,制定公约并向社会承诺,全面制止“零车费”、“负车费”现象;从2002年3月1日起,旅游车司机不参与佣金分配,只通过经价格部门制定的正常的租车收费标准获利,保证旅游团队按照旅行社行程要求游览,避免旅游团成为购物团。 4.坚决取缔任何包厢式销售旅游商品的不法行为。 对存在包厢式销售旅游商品或出租场地让不法分子搞任何包厢式销售旅游商品的单位,对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到包厢式购物场所的旅行社,对带领游客到包厢式销售商品场所的导游、司机,坚决吊销经营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并对各类违法经营者、场地出租单位法人代表、幕后庇护者依法予以处理。 六、工作安排 整治旅游市场回扣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第一季度)。 1.结合全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开展,建立有关旅游企业行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由旅游企业行会商定佣金比例,建立“公对公”佣金结算制度。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佣金制。 2.将建立合法佣金制纳入国家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主题工作年”的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旅游协会。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二)第二阶段(第二季度)。 落实旅游管理的各项改革措施,对旅游城市开展以整治旅游市场回扣、建立合法佣金制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工作执法大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旅游城市发出《整改通知书》。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三)第三阶段(第三季度)。 配合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打假打非联合行动”,集中力量对旅行社、购物点和旅游消费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佣金制规定的旅游经营单位依法查处,予以曝光。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文体厅、省民宗厅。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四)第四阶段(第三季度)。 组织各旅游城市对整治旅游市场回扣、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结合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文体厅、省民宗厅。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