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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自愿在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赴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不执行试用期工资,其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要制定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政策,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半年至1年的制度。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住房等生活条件,落实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六、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其增加幅度不得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严重传染病与地方病的防治、卫生人才培养、贫困地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等。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要采取多种途径广泛筹措资金,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与各界人士和个人投资、捐资,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100所县级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200所中心卫生院、200所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切块到卫生行政部门按预算安排使用。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子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与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等。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院的院长。防保专干、医学本科以上人员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的经费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项目论证结果统筹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其它民办公助卫生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税字[2000]2号)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收入,免征地方政府性基金。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市、县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以通过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建立和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是农民群众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从农村实际出发,建立和实行贫困医疗救助、互助、医疗保险和预防保健保偿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宣传、引导农民提高自我健康保障意识,动员农民广泛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