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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群众自愿,乡(镇)、村牵头,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动员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要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实行个人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扶持,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倡乡(镇)办乡(镇)管、合医合药、以住院合作为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也可以试行农民医疗保险。 九、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省级财政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卫生建设。各级政府“以工代赈”资金等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要重点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主要传染病和地方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采取定点挂钩、目标管理、签定合同、周期评估的办法,落实对口扶贫措施,重点解决受援单位的人员培训、技术与管理指导、设备支援和巡回医疗等实际问题。省直和长沙、株洲、衡阳、岳阳、湘潭、常德等6市医疗卫生单位主要对口支援湘西自治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在政府组织的卫生对口扶贫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的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是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卫生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同配合,落实农村卫生的各项政策与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指导面上工作。省政府建立农村卫生改革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情况,协调全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努力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对农村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疫病流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动员和组织农村广大卫生工作者积极参与改革,努力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省农村卫生工作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