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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自治区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绿化达标单位活动以来,全区城市绿化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先后有5个城市和4个县城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对1997年制定的《关于开展争创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关于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城市绿化,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全区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创建园林城市要求,结合我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增加城市绿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调运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开展范围 1.全区设市城市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2.全区县城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 3.地级市所辖区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含县城、市辖区,下同)已提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园林城市标准。 四、申报程序 1.自治区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六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2.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3.由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会同当地绿化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的审查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对有关创建工作作出说明)。 六、考核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申报材料、环境质量指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市容市貌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标准的城市,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八、复查管理 对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城、城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各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适应西部大开发,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扎实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