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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4.用水普及率设市城市在98%以上,县城在90%以上。 5.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 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量,美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要求,结合我区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林单位”活动的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林单位”活动,林业、城建、园林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部队、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的庭院、校园、厂区、场区、矿区、库区、居民住宅小区和部队营区等。对城市、城镇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应按当地规定标准留路绿化用地,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预算投入。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按设计完成绿化任务。 三、“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标准 (一)“绿化合格单位” 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 2.单位领导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管护人员及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3.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0%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95%以上; 4.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较强,有一定的总体景观效果; 5.对病虫害防治及时,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6.工、矿、仓储、训练基地根据实际,划分出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区域,建设好卫生防护林隔离带。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因地制宜地栽植了乔、灌、花、草,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5%以上; 7.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8.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有较完整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二)“花园式单位” 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5%以上; 2.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护、管理我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3.本单位在普遍绿化或“绿化合格单位”的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美化和提高,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2%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5%对上,单位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到100%; 4.绿化主题与单位的性质一致,体现出行业文化内涵:工厂厂区绿化体现出“优质创新”的氛围;机关大院绿化体现出“简朴廉政、为民服务”的形象;学校校园绿化体现出“环境育人”的功能;军队劳区绿化体现出“钢铁长城”的威严;居住小区绿化体现出“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 5.庭院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新颖独特,布局合理,富有特色。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强,总体景观效果完美; 6.具有结合本单位实际的供休憩、游憩和体育锻炼的活动场地及小花园,庭院内配置总体比例适当的园林设施及建筑、艺术小品(商业居住小区内应设有与小区面积总体比例适当的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 7.庭院中的可绿化地域及零散地均有花、草、树木覆盖,建筑、构筑物周围均有花、木相衬; 8.工、矿、仓储、训练基地的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分区卫生防护林隔离带质量高、林相整齐。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应全部绿化,乔、灌、花、草配置合理,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8%以上; 9.管护得力、无病虫害;绿地内无杂草及残花败叶,无堆砌物;花坛图案清晰,色彩鲜艳,花杂繁茂;园林设施、建筑、艺术小品的艺术品位较高,无人为损坏; 10.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整治卫生; 11.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合完备,有完善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四、申报命名程序 申报“绿化合格单位”的单位,要按照标准,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当地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报县(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备案。“花园式单位”申报单位自查申报后,县(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初验,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地、州、市绿化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备案。 五、复验 绿化委员会要定期复验“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对管护不善,致使绿地面积减少,景观效果下降的单位,将取消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将对各地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成效显著的城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