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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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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资金落实,实施措施有力。
  
  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科研队伍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4.在创建园林城市过程中,善于总结经验,对全区有示范、推动作用。
  
  5.园林绿化执法主体明确、落实,执法严格、有效,严肃查处非法侵占绿地、乱砍滥伐、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事件。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2.规划实施严格,规划管理措有力,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规划修改按法定程序进行。
  
  3.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了有机的完整体系。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良好。
  
  三、景观保护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处所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市容美观,环境卫生良好。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已建档立卡,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区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实地考察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4平方米。
  
  (二)道路绿化
  
  1.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街道绿化普及率在95%以上。
  
  2.市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全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特色,江、河、湖、渠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本地特有的风光带。
  
  (三)居住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改造旧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花园式居住小区占25%以上。
  
  3.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资金落实、措施有力、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区各单位普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认真开展“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制度严格。
  
  2.“绿化合格单位”占城区单位(含花园式单位)总数70%以上,“花园式单位”占20%以上。
  
  3.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及认养绿地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且规格、品种、质量符合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驯化、育种工作成效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年完成任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在85%以上,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重视垂直绿化和其它立体绿化,景观效果好。
  
  (八)公共绿地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干净整洁,特色鲜明。
  
  2.公园设计建设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植物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3.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花草相结合,以知木为主。
  
  4.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美观、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
  
  五、生态建设
  
  1.扎实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效果明显,形成了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
  
  2.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得力,环境效益良好。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设市城市达60%以上,县城达40%以上。
  
  4.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达到35%以上,县城达到30%以上。
  
  5.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天数超过200天。
  
  6.城市建成区内的江河湖渠按照规范要求经过全面整治改造,形成良好的城市园林景观。
  
  六、市政建设
  
  1.燃气普气率设市城市在85%以上,县城在70%以上。
  
  2.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0%以上,亮灯率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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