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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3-06
【实施时间】 200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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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策略措施:1、落实和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卫生改革整体规划,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确保对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2、开展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妇女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普及防止艾滋病知识,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增强妇女自我保健和自我防范知识。3、巩固、发展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区医院、镇、街卫生院妇产科、儿科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完善技术设备。加强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4、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行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生育保险、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妇科疾病普查经费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保障妇女享有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5、发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融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增加对社区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提高社区妇幼卫生人员医疗水平。要充分利用社区地域优势,定期免费为未能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和流动人口妇女进行妇科疾病检查。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为流动人口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6、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做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基本医疗等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妇科病普查制度,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妇科疾病,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7、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推行晚婚晚育,提倡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加强孕前服务和管理,减少未婚人流、计划外生育、引产对女性生殖健康的危害和早婚、早育对胎儿、婴儿生长发育的影响。8、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加大预防保健工作力度,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9、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0、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保障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11、把改水改厕纳入农村基本建设规划,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环境。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
  
  3、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人身权利案件发生率逐年下降。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网络和社会监督机制,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符合法定援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7、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维护流动人口中女性的合法权益。8、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策略措施: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护妇女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妇女自我保护的能力。3、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各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进一步降低。4、继续开展打击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5、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的意识,逐步建立以公安、司法、村(居)委会,妇女组织为依托的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积极调处各类纠纷,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6、依法审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确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离婚后住房和子女抚养、探视权等民事权利。7、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8、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网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96148妇女维权热线、信访接待制度和特邀陪审员制度,开展法律咨询,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医疗、心理等多种形式的服务。9、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积极创建“无毒社区”。10、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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