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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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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配合银行做好宣传服务工作,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贷款需要,准确判定贫困学生的贷款资质,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帮助学生寻找勤工助学岗位,减轻学生还贷压力,最大限度地为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和发放工作。
  
  十七、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协同财政厅、民政厅及各商业银行、高等学校组成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协调小组和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精神制定。
  
  十八、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和申请贷款学校,共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定申请贷款学校、定资助贫困学生范围、定资助金额额度、定贷款经办银行)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三考核”工作,即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按月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按月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要确保“四定”、“三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在2002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到位。
  
  十九、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人员、发展新金融业务、办理出入境验放业务时,应把查验银行、教育系统的有关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
  
  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
  
  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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