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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见附件二)。 1.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扣留《上岗证》: (1)因操作不当发生一般安全或污染事故。 (2)使用不合格作业器具进行操作的。 (3)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5.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收回《上岗证》: (1)将《上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向主管机关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3)发生污染事故不向主管机关报告的。 (4)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亡的。 (5)因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6)拒绝接受主管机关检查的。 (7)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听从主管机关指挥的。 (8)故意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许可证管理) 1.《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2.证书有效期超过1年的,每满周年需经过主管机关年审合格后方为有效(见附件三),持证单位在证书每满周年之日的30天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提出年审申请。 3.证书被注销、被取消年审资格,或持证单位发生歇业、倒闭、变更等情况时,证书均视为无效。 4.证书失效后,原持证单位仍需从事相关作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主管机关申领新证。 5.证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及时申请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见附件二)。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单位应按主管机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或参加年审。⑴ 实际作业情况与核准内容不符。⑵未与船方共同落实《确认书》制度。⑶ 作业前后未按规定向海事处报告。⑷ 作业现场无安全人员值班巡视。⑸ 使用不合格设备或器具作业。⑹ 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有效的防污应急器材。⑺ 违反规程冒险作业。⑻ 作业后未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或伪造记录。⑼ 私自涂改单证。⑽ 在港内未经许可进行残油、油污水过驳作业。⑾ 《上岗证》实际持证人数低于规定人数。⑿ 作业船舶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检报告》。⒀ 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一般缺陷。⒁ 发生三次以下一般安全或污染事故。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取消《作业单位许可证》年审资格。 (1)使用无证人员作业。 (2)未按规定履行溢油应急义务。 (3)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安全与污染事故。 (4)从未经认可的单位购买应急设备和器材,或其有效库存数量或品种低于规定数量或品种。 (5)未按规定保持通讯畅通。 (6)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反应演练并作相应记录。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收回《作业单位许可证》: (1)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2)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 (3)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污染违章事故。 (4)因人为因素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域重大污染。 (5)作业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未通过年审。 (7)提供虚假证明,或以作业为名从事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 (8)作业单位资质未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9)未按规定将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送交处置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政措施) 船舶、船公司或其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主管机关可暂停受理其在上海港相关作业申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委托无证单位进行作业。 (2)未经核准擅自作业。 (3)申报内容与实际作业情况不符。 (4)超出核定范围作业。 (5)未与作业单位落实《确认书》制度。 (6)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接收凭证。 (7)作业中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8)参与、纵容、包庇、唆使作业单位违章或冒险作业。 (9)以作业为名,向作业单位出售成品油。 (10)干扰、阻挠或拒绝主管机关现场检查或进行污染违章调查。 第十四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岸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岸上设施设备接收处理残油、油污水的作业。2、水上接收作业,是指用小型油船接收残油、油污水的作业。3、清舱作业,是指仅用人工清洁油舱(柜)的作业,不包括清舱污染物的接收作业。第十五条(发布和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发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资质条件 一、水上接收作业单位应满足的资质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相关经营项目。 2、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保证通讯畅通。 |